合同诈骗可能无罪

INNOCENT OF CONTRACT FRAUD

(北京裕仁律师事务所,吴广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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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防止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习近平同志2020年5月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做出了重要指示。近几年来,大量合同诈骗案件经艰难持续申诉后改判无罪。公权力以“涉嫌”刑事犯罪名义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高发,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笔者根据自己的办案经验在此对合同诈骗类案件做一浅析。

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合同诈骗包括下列几种情形:(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支票等。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包括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担保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

经再审改判无罪案件中,合同诈骗案的数量位居前列,许多案件最终被认定为经济纠纷类民事案件,改判无罪。少数地方司法机关滥用公权力越权插手经济的现象严重合同诈骗犯罪与往往与合同民事纠纷的界限容易混淆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明确目的。司法机关对于合同诈骗主观犯罪故意的认定,不能仅靠口供,还要根据以下几个客观行为来认定:

一、核实合同目的和履行能力。行为人一般应当是在有实际履行能力的前提下签订的合同。合同的签订,表明了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进行经济往来的真实意思,一般诈骗他人钱财的目的,即使合同签订后没有得到完全的履行,也不应随意定性诈骗犯罪。如果以超出自己履约能力的合同签订后,行为人积极落实货源,设法履行合同,即使最终没有完全履约,也不能认定为诈骗罪因为行为人签署合同的目的并非企图故意诈骗他人财物没有主观犯罪故意如果行为人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虚构主体冒用他人名义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才能认定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二、明确合同附条件的客观风险如果行为人具有某种履行合同的强烈意向,与人签订合同,其内容虽有虚假成分这类合同客观上如果已经具备部分履约的可能性,可能会受到许多条件的制约如行为人有履约意图,客观上也为履行合同作积极努力,最后因种种客观原因未能履行合同,不能认定为诈骗犯罪。如果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财产逃跑或者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或者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或者隐匿合同财产,拒不返还的,可能认定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三、慎重认定虚假合同。有的合同内容完全虚假的,行为人是在完全没有履约能力情况下签订的合同行为人在主观上就没有准备履行合同,但如果主观上无长期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只是想临时借用,待将来有收益后再行归还对方,能认定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但如果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故意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综上所述,经济犯罪与民事纠纷的界限一定要严格区分。刑事案件关乎人的自由乃至生命,是最严苛的法律,涉经济合同犯罪案件往往与经济纠纷相互交织在一起,罪与非罪的界限不易区分。认定经济犯罪,必须严格依照刑法规定的犯罪基本特征和犯罪构成要件,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惩罚性几个方面综合考虑。尤其要注意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违约、债务纠纷的界限。

在构建法治社会进程中,如果不及时制止滥用刑事司法公权力、误将履行合同中发生的经济纠纷作为刑事犯罪处理的现象,不仅会制造大量“冤案”,还会影响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对于那些当事双方主体真实有效,行为客观存在,罪与非罪难以辨别,当事人可以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的,要慎用刑事司法公权力强烈建议监察机关加大监督和惩戒力度,对于公权力机关越权插手经济纠纷,造成严重后果的,务必要依法查处,追究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2020年8月20日吴广松律师于北京)